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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达州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办法)

2024-04-26

本文目录一览: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1、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2、法律客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3、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需要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生活饮用说在流行病学上是安全的。

4、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附录A。增加了参考文献。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5、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6、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 GB 17051 执行。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建设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张家岩水库至老鹰水库段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备用饮用水水源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1、第四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4、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5、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4、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5、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6、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一级水源地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水源地的安全和稳定。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有一级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内等等。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第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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