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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2024-04-20

本文目录一览: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市城六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内的取水口周边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比非保护区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附录A。增加了参考文献。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需要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生活饮用说在流行病学上是安全的。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 GB 17051 执行。

一)供居民生活饮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单位自备水和农村自来水)。(二)供居民生活饮用二次加压供、用水单位。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1、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有一级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内等等。

2、应急预案: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一级水源地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水源地的安全和稳定。

3、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4、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第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

5、第十五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易地安置用地。

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保证全市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地下水源保护区。

2、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依法划定的供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3、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2、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3、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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