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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网管理制度(供水管网管理制度及流程)

2024-04-16

本文目录一览: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修正)

1、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凡本市市自来水公司所属城市自来水厂的水源井、专用输水管渠、取水口、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公用供水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市公用局是本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四)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1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来水报装自来水报装主要用于管理用户的换表申请和用水报装。基本流程包括:申报、现场勘察、预算、审批、施工、验收、结算、收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19修改)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1989年11月20日粤府〔1989〕142号公布)修改内容: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但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删去。

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的水源保护、供水管网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强化了供水企业的责任,提高了供水服务质量。《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农用水费,由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供用水合同规定按期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逾期不交的,每逾期十天,罚1%的滞纳金,各项水费经催交仍不交纳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施工和需占用城市道路或者绿地的相关审批手续以及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可以。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第五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的水政监察工作,及时查处损坏城市供水设施和非法取水的行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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